权力能使别人服从掌权者意志的力量,即个人、集团或国家贯彻自己的意志或政策以及控制、操纵或影响他人行为(而不管他们同意与否)的力量。因而当人们说在A能使B做B本来不愿意做的事情的时候,A就对B拥有权力。权力有三个明显的特征:(1)主体的意志性,即权力及其行使反映主体不顾一切排除阻力来贯彻自己意志的心理特征;(2)不平等性,一种权力的存在意味着不平等关系的存在;(3)强制性,权力是以某种强制力量,使人被迫服从的力量为后盾的。在全部权力中,国家的政治权力——通过社会中正式设署的机构行使的权力,居于核心位置。参见[国家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