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优位说“宪法优位说”的对称。认为条约为国家间的合意,不同于国内立法,不应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20世纪初,伴随着由绝对国家主权转变为相对国家主权而形成。美国、日本等绝大多数国家的违宪审查机关采用此说。主要依据: (1)现代各国宪法中,均规定要诚实履行国家条约的义务。因而即使是违宪的条约,也有遵守的义务。(2)条约违宪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宪法及有关法律考虑多种因素未明确将条约列为违宪审查的对象。(3)条约由中央政府负责签定,带有高度的政治性质,不应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持此种学说的学者还认为,应把条约与因实施条约而进行的国内立法区分开来,对于那些与条约内容具有同一或密不可分关系的国内立法,不宜进行违宪审查。如果实施条约的若干个手段都与宪法相抵触,同条约没有必然联系时,可以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