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苏维埃区域选举暂行条例 1930年9月26日公布的工农民主政权选举法规。共11章35条。规定苏维埃区域年满16岁以上的靠生产、劳动或公益事业服务而生活者、红军官兵、靠自己的劳力经营的小商业或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及学生、军阀军队参加革命组织的兵士,不分男女、种族、宗教信仰,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地主、工厂主、店主、高利贷者以及雇用长工的富农;军阀、官僚、绅士;在一切反革命组织中服务的职员及其他反革命分子;一切宗教的服务人(僧、尼、道士、牧师、神甫等);患神经病及吸食鸦片有瘾者;经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宣布剥夺公权及革命团体开除者,均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条例还就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的选举,特区(如湘鄂赣特区、赣西南特区等)苏维埃、县苏维埃、独立市苏维埃、市区苏维埃、县区苏维埃、独立镇苏维埃、乡(或相当于乡的地域)苏维埃、村苏维埃的选举及组织,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并附表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