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核能方面第三当事者责任巴黎公约的补充公约(修正本)Convention Supplementary to the Paris Conventionon Third Party Liabilityin the Field of Nuclear Energy,as amended1963年1月31日由比利时、丹麦等11个欧洲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后经1964年、1974年和1982年修正的关于补充《巴黎公约》载列的各种措施以增加对和平使用核能所可能引起的损害赔偿额的公约。《公约》对指定的核意外事件可引起损害的最大赔偿额作出规定,并规定这种赔偿应来自保险和其他财政保障可设立的基金,其领土内设有核装置的缔约国提供的公共基金,以及按一项关于特别捐助的规定设立的公共基金。《公约》对确定缔约国向公众基金提供款项所应遵照的捐助形式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