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的申诉检察官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不服,依法定程序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重新处理要求的行为。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对人民检察院关于本人的处分不服,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检察官处分决定的执行。确属对检察官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检察官作出错误处分,查明系有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或确属故意打击报复的.应对直接责任者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