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受理涉外海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其前身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海事仲裁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6月改为今名,其受理案件范围相应扩大。根据198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其受案范围包括:(1)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的争议案;(2)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3)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和海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4)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