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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长参加民事诉讼
释义

检察长参加民事诉讼

苏联检察长为实现其监督执行法律的任务,按照苏俄民诉法典的规定,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参加已开始的诉讼。参加诉讼,可以由检察长自己决定,也可以由法院决定。检察长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干涉,只服从法律的规定和苏联总检察长的指示。检察长通过提起诉讼所要保护的人,是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判决的法律后果将由他承担,在诉讼中居于原告的地位,而对方当事人则属于被告的地位。在法学著作中,对于主动提出诉讼的检察长诉讼地位的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提起诉讼的检察长应当居于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另一种认为,检察长在诉讼中的任何时候也不会是当事人,而永远是居于实行法制监督的国家代表的地位。第三种认为,提起诉讼的检察长只是从诉讼的涵义上讲是原告,他同时也要发挥法制监督的职能。苏联大多数学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提起诉讼的检察长,实质上是行使原告全部的主要权利,说明诉讼的理由,提出证据,参加法庭辩论等。同时,也不能把检察长的地位同当事人的地位混为一谈,因为检察长参加诉讼并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是完全为了保护国家、社会或者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检察长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完全相同的。在一些情况下,检察长的权利范围比当事人的权利要宽些,如有权对法院的决定提出抗诉,而不管是否参加诉讼。在另一些情况下,又比当事人的权利范围要窄些,如无权处分争议的客体和无权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判决的实体法律后果也不涉及检察长。检察长放弃其所提起的诉讼时,并不剥夺该诉讼所保护的人自己要求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权利。为了保证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检察长参加已经开始的诉讼,居于案件参加人的地位,并拥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如查阅案件材料,提出申请,申请回避,提出证据,参加对证据的审查,对审理案件时发生的问题或就整个案件的实质提出意见,以及实施法律所规定的其他诉讼行为。如果法律规定检察长必须参加,或者法院认为检察长必须参加某一案件,检察长就必须参加法院对这些民事案件的审理。例如,控告选民名单错误的案件,认定公民失踪或者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案件,认定公民行为能力受限制或无行为能力的案件,剥夺亲权的案件以及法院依照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其他情况下,检察长何时应当主动提起诉讼或参加已经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检察长自己决定,但要遵照苏联总检察长的指示。如果案件具有社会意义或者涉及国家和苏联公民的重大利益,检察长通常都应参加这种民事案件,诸如:有关赔偿由于盗窃国家社会主义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案件,强制公民搬迁和恢复职工工作的案件,关于取消为保证或赔偿物质损失而查封的财产的查封项目,集体农庄的一些最重要的民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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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0:3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