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方法论❶关于进行比较法研究的诸种方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学问。比较法学的基础。由于比较法不同于一般法学部门,以不同国家的法律、不同法律体系的法律等作为比较研究的特殊对象,有其特殊的目的和任务,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有其特殊的研究方法,比较的方法只是其中主要的一种。但由于比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的建立,是迟至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才提出,国际比较法学界在1900年巴黎召开的比较法国际会议上对于比较法的性质是属于一门独立的科学(法学分支)或只是一种方法(法学研究方法,与思辨哲学的历史的、分析的、社会学的法学研究法并列)存在争论,其方法论的研究尚属幼稚,影响比较法学的发展。自从20世纪以来关于比较法研究方法的主要成就,包括从各种角度对比较法类型的划分,其次是在方法论上的深入发展,从传统的规范比较到功能比较,其三是法律信息学、控制论等现代科学方法作为新的研究方法在西方各国开始运用于比较法学。 ❷一些法学者主张比较法即比较方法在法学上的运用,而不是科学的独立的一个部门或者一个独立的法学分支。有的学者将比较法作为法学研究新方法之一,与思辨哲学方法、历史方法、社会学方法等并列。前苏联有的法学者(如吉夫斯ZUBC)则认为,比较法就是在国家和法的问题的研究上具体地适用唯物辩证方法的一种方法。此种适用的方法的特殊性乃是研究客体不是某一个法律体系(或一国的法律体系),而是在两个以上的法律体系各种制度之中,其次是直接的研究目的在于探索其同异或者对立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