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监督 |
释义 | 广义上,指国家与社会对法律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察、督导。如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狭义上,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旨在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对法律的适用和遵守进行的监察、督导活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其他法律监督形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监督的国家性。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授予人民检察院的。因此,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是根据宪法来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的。(2)监督的规范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从监督范围、监督对象到监督的方式等,都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的。因此,检察机关的监督活动必须严格地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既不能超越法律之外行使监督权,也不能放弃职责,对违法的情况不予监督。(3)监督的普遍性。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方面,对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无论什么人,只要触犯法律、构成犯罪,检察机关都有权予以揭露和起诉。这是由社会主义法的普遍性所决定的。(4)监督的强制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是根据法律进行的,因此,每一具体的法律监督行为必然产生具体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如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起诉、免予起诉和不起诉,第二审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等。对于这些法律监督行为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或受理,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5)监督的专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唯一职责和任务。除此之外,检察机关不再担负其他任务,也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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