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论新分析法学的倡导者H.哈特关于法律概念的主张,他反对J.奥斯丁以来的法律命令论,认为它有四大缺点,即:“命令”只对下面的人起作用,对上面的人不起作用;它只讲到义务或责任,而不含有权利或授权的意义;否认法渊源的多样性;不能说明法是由谁制定的,因为“主权者”的涵义因时因地而异。哈特参照H·凯尔逊的规范主义,针对法律命令论,提出自己的法律规则论。他所给出的法定义是:法就是直接地或间接地为了决定什么行为将受到公共权力处罚或者强制执行的目的,而使用的一种特别规则。从这一法概念出发,哈特推导出由一整套法律规则论构成的法理学体系。其实,法律规则论与法律命令论只抓住法概念中的个别要素,而且都把法的阶级本质问题抛开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