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省农民代表大会禁止瓜分乡村公产决议案 |
释义 |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农民运动中制定的经济法规。农村中原有许多公共地产,如区乡政权的公田,祠堂寺庙的庙田,社会备荒的义仓以及学田等等,大都被地主富农所把持。农民运动兴起后,有些地主豪绅擅自瓜分公产,从中渔利。为了妥善接管这部分公产,1926年12月湖南省农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禁止瓜分乡村公产决议案》规定:“若有违反这项禁令,擅自瓜分公产,……得由地方自治机关公议处置。其情节重大者,应请政府按照惩办土豪劣绅条例而惩办之”。此项公产要用于创办农村教育、修理路桥、救济贫病孤苦等公益事业,由农会邀请各民众团体公议处理。如浏阳县金刚区农民协会于1927年2月成立“金刚公有财产保管处”,并发行有期证券,向农民收购鞭炮,待鞭炮销售后,再兑现给农民。这对活跃本区经济起了很好作用。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