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诉讼代理根据授权范围,只能代为一般诉讼行为的代理。所谓诉讼代理,就是代理人代理一方当事人,依据合法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根据代理权限的范围不同,诉讼代理可分为一般的诉讼代理和特别的诉讼代理。一般的诉讼代理不能实施如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只能代理一般的诉讼行为,如代写诉状,出庭应诉,进行辩论等不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诉讼行为。只有经过特别授权才能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需要认证的还必须经过有关机关的认证,并提交认证证明。参见[特别诉讼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