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慕大宪法百慕大现行宪法。1968年6月制定,1973年、1979年两次修改,主要内容:百慕大为英国属地,实行内部自治;由英国女王任命的总督代表女王行使管辖权,负责外交、防务、治安和警察;立法权由两院制议会行使。行政权属于总督,总督任命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各部部长;由总理和不少于6名部长组成内阁协助总督工作并对议会负责;整个群岛被分为9个区,各区委员会负责管理当地事务。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行使,可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进一步上诉。此外,宪法还有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公用事业和财政等方面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