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阜行政公署区选举委员会组织法1942年公布,共7条。主要内容:区选举委员会指导市乡选举事宜;市乡设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处进行选举事宜。区选举委员会由各界救国会代表和地方公正士绅组成,区署除区长外,得派代表1人为主任委员;选举委员名单,应呈报县政府批准。凡有选举权的公民,一律分区登记并加以公布。选举委员会应划定选举区域,协助政府召开人民大会,责成所选出席市乡的代表向政府反映意见,汇集候选名单并到处公布,开会时检查到会选民在半数以上,始能宣布进行选举。区选举委员会办理全区选举完毕,并在区代表大会开幕时,报告各市乡选举经过后,即宣告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