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条例保障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的劳动行政法规。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同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一切矿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5章75条。第1章总则规定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机构、工业卫生枫构和矿山救护队,并对矿山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科学研究工作、矿山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矿山企业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规定。第2章国营矿山除基一举规定外,还对开采、通风防护、机电和运输、爆破、工业卫生标准和检测、职工健康管理作了具体规定。第3章社队矿山(现称乡镇矿山)对矿山开办、管理、安全卫生标准、安全卫生设施和个人防护作了具体规定。第4章责任和处罚规定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矿山企业职工违反奉条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受到的相应处罚。第5章附则规定各矿山企业主管工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安全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