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休待遇 |
释义 | 干部离休后,享受劳动法规定的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在生活待遇方面,主要有:(1)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2)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2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1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3)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 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酬情补助。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4)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在政治待遇方面,主要有: (1)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2)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看文件、听报告,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3)为了保障老干部的历史功绩,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