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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科特迪瓦共和国宪法
释义

科特迪瓦共和国宪法

1960年11月3日颁布,1963年1月、1975年5月、1980年8月、1985年10月4次修正。修改部分主要涉及选举方式的改变和副总统一职的设置和取消。宪法规定,科特迪瓦共和国是独立、主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和公民投票来行使主权;公民不分出身、性别和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科特迪瓦籍的成年男女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实行普选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各政治党派在保障国家主权和民主不受损害、遵守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均可自由参加选举活动;科特迪瓦实行总统制,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国民议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统帅,通过部长会议行使行政权,有权任命部长、部长级代表和高级军事将领,代表人民政府谈判、签订和批准科特迪瓦及其他国家的协定和协议,颁布特赦令,草拟共和国法令和提出宪法修正案交公民投票表决;共和国总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缺位时由议长暂行总统职权,并在45~60天的期限内组织总统选举;各级法院行使司法权;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包括宪法法庭、刑事法庭、行政法庭和审计法庭;每届议会还依据共和国法令确定的人数和规则,选举产生最高特别法庭,专门审理犯有叛国罪的共和国总统和犯有严重渎职罪的政府阁员; 宪法修改草案必须由共和国总统或3/4以上的议员一致提出,交公民投票表决,或经4/5以上议员通过,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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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0 21:3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