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探亲假职工按规定探望与自己两地分居的配偶或者父母而享受的假期。按照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间较短,可以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