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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组织法
释义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组织法Constitution of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1945年11月16日订于伦敦、后经多次修订的组织法。《组织法》规定:教科文组织的宗旨是增进各国在教育、科学、文化和交流方面的合作,以促进对正义、法治及《联合国宪章》确认的所有人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均得享受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以期对世界和平作出贡献。根据《组织法》,教科文组织设下列机构:大会,由各会员国的代表组成,决定该组织的政策、计划和预算;执行局,由大会自各会员国指派的代表中选举51人组成,负责监督大会通过的计划的执行;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负责执行计划。中国于1946年9月13日签署该组织法,为原始会员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2年10月派代表参加该组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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