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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仲裁规则
释义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of the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1966年1月制订的仲裁规则。共四章43条。《规则》规定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即由双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经指定的两名仲裁员选任首席仲裁员,或者指定一个特定的仲裁机构来负责选任。任何一方如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发生合理怀疑,均可要求仲裁员回避。《规则》还规定申诉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的份数、内容;被诉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限由仲裁员决定;仲裁员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案件,仅依据书面证据作出裁决,并决定证据的效力;有关保全措施由仲裁员决定,但法律已作规定的情况除外;开庭应不公开进行,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一方无故缺席,仲裁员有权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裁决依过半数同意决定,如未过半数时,由首席仲裁员单独作出裁决;裁决应在指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后9个月以内作出,但双方当事人以协议同意延长或更换仲裁员等情况下除外。《规则》比较详细、明确地规定了进行仲裁的程序,许多国家的仲裁规则都吸取了该规则中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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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0 21:3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