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宪法法院德Bundesverfassungs gericht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法院。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司法权赋予法院;它由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本基本法所规定的各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之。”据此规定,西德在1951年9月在卡尔斯鲁厄设立联邦宪法法院。该法院分两个并行的审判厅,审理涉及《联邦基本法》的案件。主要审理范围是:联邦机构之间关于权力和责任范围的争执;联邦法律或各州法律违反《基本法》的案件;州法律违反联邦法律的案件;联邦与州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争执;各州之间以及州内涉及联邦法律和《基本法》的争执;对联邦议院的决议提出的上诉;涉及联邦议院议员资格的起诉;政党是否违法案件;对联邦总统和联邦法官的弹劾;对于旧法律适用性的争执。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对于联邦和各州、各级法院都具有约束力。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选八名,其中,各有三名为终身法官,其余法官任期八年,连选可连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