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普遍法中常见的述语,指最低公平标准。虽然在不同国内法律制度中自然正义的内容各异,但主要包括两项规则:判决机关应去掉偏见和双方应得到公平审理就“拒绝司法”而言,如果一国在对外国人的司法或行政处理上能够保证公平和不偏不倚的审理并提供举证辩护的机会,该国就可以免除责任。联合国机构的程序中具有保证自然正义的因素。例如,当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正在讨论的问题,对于非安全理事会理事国的联合国成员国的利益有特别关系时,该会员国得参加讨论,但无投票权(1945 (联合国宪章>第31条)。如安全理事会正在考虚一项争端,争端当事国虽然不是安全理事会的理事国或联合国非会员国,都应被邀请参加该项争端的讨论,但无投票权。同样,在国际法院审理的有争议案件中,如果一国认为它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利益受到该案件判决的影响,可以提出干预的要求,但是否允许这种干预由国际法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