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土地法1930年6月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土地法规。包括4章31条。规定没收一切私人的或团体的——豪绅、地主、祠堂、庙宇、会社、富农——田地、山林、池塘、房屋,归苏维埃政府公有,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及其他需要的贫民使用;“豪绅地主反动派的家属”,“得酌量分予田地”;红军官兵和从事革命工作的人,照例分田;乡村中工、商、学各业,生活不够的,得酌量分予田地;雇农及无业游民愿意分田的,应该分予田地。分配土地“依乡村人口数目,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原则和分青苗的原则,如规定:“暴动分配田地,在农民业已下种之时,田中生产即归分得该部田地农民收获,原耕人不得把持”。土地法还有关于废除债务、土地税、工资等规定。这部土地法纠正了过去土地法中的一些错误规定,但在土地所有权等的规定,仍有错误和不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