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向法院控告国家管理机关和公职人员损害公民权利不法行为程序的法律 |
释义 | 简称“苏联控告国家管理机关不法行为程序法”。1989年11月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二次例会通过,1990年7月1日生效,除序言外,共有10条。主要内容: (1)国家管理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规范性文件不受控告。国家管理机关和公职人员受控告的行为,包括集体行为和个人行为。由于这些行为,公民被全部或部分非法剥夺行使权利的可能性,或被强加给某种义务。(2)控告的提出。向法院的控告必须在向上级主管机关和公职人员控告后提出。上级主管机关和公职人员得负责审查该国家管理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并在1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公民。向法院的控告可以由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本人及其代表提出。社会组织、劳动集体的全权代表应公民请求,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控告向被控国家管理机关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法院或被控公职人员工作地点的区(市)人民法院提出。提出控告,得按照规定交纳手续费。(3)向法院提出控告的期限。公民可以在上级主管机关或公职人员拒绝满足控告要求起的1个月内或者在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公职人员提出控告起的1个月内尚未得到答复时,向法院提出控告。(4)控告的审理。法院依照民事诉讼规则,在提出控告公民和被控国家管理机关领导人或公职人员的参加下,在接到控告书的10日内审理控告。(5)法院对控告案的判决。法院得根据控告审理的结果作出判决。判决书得送达被控国家管理机关领导人或公职人员,以消除违法现象。后者在收到法院判决书之日起的1个月内,应将判决书执行情况通知法院和被告人。如不执行判决,法院有权采取现行立法规定的措施。在审理控告案时,法院如在公职人员或其他人的行为中发现罪证,可以将此情况通知检察长,或者提出刑事诉讼案件。(6)同审理控告案的有关费用。如果法院作出拒绝满足控告要求的判决,得责成公民承担同审理控告案有关的费用。如果法院确认国家管理机关或公职人员的行为属不法行为,得责成该机关或公职人员承担同审理控告案有关的费用。(7)本法适用于1990年7月1日以后产生的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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