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自由权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从事正当营业的自由权利。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之一。最早见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其第151条规定:“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在此范围内,各人之经济自由,应予保障”。以后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均有不同规定。营业活动为公民生活资料来源之一,国家应保障公民从事营业的自由权。如意大利1947年宪法第41条规定:“私人经济之积极性不受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实际上也确认了中国公民营业自由权。公民在实现营业自由权时,不得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营业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