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大拿州宪法1972年由制宪会议制定,同年由选民投票通过,次年1月1日起生效。主要内容:众议院由100名议员组成,任期2年,参议院由50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两院均由选举产生。例会每两年举行1次,会期60天。多数议员要求或州长可召开特别会议。州长是行政首脑。州长、副州长、州秘书长、司法部长、审计长、教育总监均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州长经参议院同意任命其他行政负责人。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地区法院、治安法庭和申诉法院组成。上述法院均由选举产生,任期分别为8、6、4年。宪法修正案由议会或公民请愿提出。议会提出修正案由两院2/3多数通过,公民投票批准; 10%的选民提出修正案,由公民投票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