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条例规定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项基本法规。1990年11月9日国务院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的12月24日发布,自1991年1月1 日起施行。共10章57条,其内容包括总则、申请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机构、复议参加人、申请与受理、审理与决定、期间与送达、法律责任和附则。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复议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较为分散、简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