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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释义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法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存在于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没有主体,行政法权利和义务没有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便不会存在,只有一个主体,而无相对的另一方主体,行政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根据其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类。行政主体是指经国家授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对自己的管理活动负责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得到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行政相对人包括我国行政法律规范规定须接受行政机关管理的所有组织和个人。所谓组织,指国家机关、党派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合法存在的组织;个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任何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始终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一方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须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指承担行政法义务、享受行政法权利的资格;行政法上的行为能力足指具有发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的能力。行政主体,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其组建终于其撤销,一般由宪法、组织法和其它有关法律以及授权的组织规定,一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宪法规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一般性法律的规定,而是由各个特别的行政法律规范规定。各类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不相同。例如,公民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常须达到一定年龄或具有某种身份才能取得;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这些组织、团体的成立,终于其撤销、解散。参见[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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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5 2: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