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相关联的行政争议案件并入一个审判程序中审理和判决的方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审判实践经验,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况包括:(1)两个以上原告对同一行政主体提出了各自相关联的诉讼请求;(2)两个以上原告对同一行政主体提出了若干相关联的诉讼请求;(3)一个原告对几个行政主体提出若干相关联的诉讼请求;(4)数个原告对几个行政主体提出若干相关联的诉讼请求;(5)第三人参加诉讼,本诉讼与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合并审理。诉的合并既可由当事人提出,亦可由法院依职权确定。对合并之后的各宗相对独立的诉,法院在审理中仍需分别予以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