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等。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公民没有或者丧失了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或者本人确有困难,如生病、生理上有缺陷、当事人不在当地、缺乏法律知识,等等,这就需要别人代理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保护。诉讼代理制度的产生,就必然形成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代理人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代理人不享有民事权利,也不承担民事义务,被代理人可以授权代理人(法定代理除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凡是在代理权限内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任何行为,都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在授权代理人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❶委托的权限不得违反法律、法令的有关规定; ❷必须出于自愿,不得强行代理; ❸代理权限必须明确具体,以便于分清责任和进行诉讼活动。授权委托书中不能只记载“全权代理”、“诉讼代理”或“给予法律上的帮助”等含义不明的笼统词句。代理权一经确定,被代理人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以证明代理权的成立及其范围。变更或解除代理时,被代理人应当书面报告法院,并由法院通知有关当事人。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作出裁判,或者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关系即告终结,代理权同时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