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时所作的一种处理。人民检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凡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具有法定免除刑罚情节的,都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应当具函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人民检察院。如果人民检察院坚持不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开庭审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如果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已属于犯罪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或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或被告人死亡的;或依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1条、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具函说明情况,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请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