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观审 |
释义 | attendance at the judicial proceedings外国官员以旁听的方式参加审判。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是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不容许外国或外国官员进行任何干预。但在旧中国则曾有所谓观审制度。这种制度始于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的规定;该约第2条第3款规定:“凡遇内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关系英人命盗案件,议由英国大臣派员前往该处观审。…倘观审之员以为辩理未妥,可以逐细辩论,庶保各无向偶,各按所在国法律审判。…”观审制度是一种不平等特权,是对中国司法权的严重侵犯。1943年开始订立的中外新约规定取消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制度,包括了取消这种观审制度。到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种观审制度被彻底消灭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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