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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规则模式论
释义

规则模式论

H.L.A.哈特关于法律的观点。它是哈特在批判J.奥斯丁法律命令模式的基础上建立的。哈特强调规则观念在理解法律性质方面的作用,并从分析规则入手建立他的法律模式。(1)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关于规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内在观点指接受这种规则并以此为指导的人所持的观点;外在观点指本人并未接受这些规则的旁观者所持的观点。与此相适应,就有关于规则的两种陈述,即内在陈述和外在陈述。引起人们注意一个规则、对违反这一规则的行为加以批评,并承认这种批评为正当,这都是关于规则的内在陈述。外在陈述是外人对某项法律或法庭事实上将作什么的一种判断或描述。法律由于内在和外在两方面的区分,使法律区别于一般习惯的社会规则。(2)法律是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法律制度区别于非法律制度的特征就在于,法律是由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这两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规则的结合。主要规则设定义务,直接指导那些生活在这个法律制度下的人们,又称“设定义务的规则”。次要规则是关于规则的规则。它规定人们可以通过言论和行动引入新的主要规则,取消或修改旧规则,或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决定这些规则的作用或控制它们的实施,又称“授予权利的规则”。仅由义务规则组成的简单的社会控制形式存在着法律不确定性、静止性和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要清除这种缺陷,其办法是以不同种类的次要规则来补充主要的义务规则。这种次要规则包括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承认规则是主要规则取得法律效力的规则;改变规则是授权个人和集团实行新的主要规则;审判规则是关于审判权的归属和程序的规则。主要的义务规则同次要的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审判规则的结合,构成了法理学科学的关键。在所有的法律规则中,承认规则是最主要的,它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因为它提供了用以评价这一制度其他规则的效力和准则。在一个现代法律制度中,存在不同的法律渊源,因而承认规则也就是复杂的。当几个准则构成一个等级体系时,其中之一则是最高的和最终的。这一最终规则不存在有无效力的问题,它的存在是一个无需证明的事实。(3)由规则构成的法律是一种开放的结构。判例和立法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结构(手段),在细节和局部上有其不确定性,当它们应用于具体的案件时,存在一种进一步选择的问题。立法者和执法者都是人,而不是神,人所使用的语言本身就是一种开放性的结构,它有待于进一步的解释。所以,法官和其他官员在规则的部分含义是清楚的条件下,需要而且必须有处理的权限,即创造性的司法行为。在行使这种处理权限时,他们必须要注意法律以外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也执行着产生规则的功能。规则模式论,是哈特的新分析法学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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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9: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