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社》列宁1923年1月4~6日在重病中分两次口授的文稿,现收入《列宁全集》第2版第43卷。本文阐述社会主义合作化的重要性和正确途径。为了实现农业、小手工业和商业的合作化,文中提出以下原则:(1)要找到农民私人利益即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监督相结合、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合适程度,即坚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2)对农民采取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引导他们过渡到新制度。这是使所有小农都参加到合作社中去的理想成为现实的正确途径。(3)国家在经济、财政、银行方面给予合作社以种种优惠,并建立对合作化的奖励方式和奖励条件,这是实现合作化的必要措施。这些思想,不仅对于正确实现合作化、巩固工农联盟,而且对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经济立法工作和经济法制建设,都有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