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条件工人职员依照劳动保险法规规定可以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的条件。我国职工退休条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规定办理。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该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