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状❶英国普通法中的传统。法院根据被拘禁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为命令释放非法拘留者、防止权力滥用而设立的特殊救济手段。渊源于英国普通法中传统的法院令状。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人身保护状的最初的法律根据。其中规定,对有关杀人或伤人致残的案件,王座法院应及时无偿地签发人身保护令状。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中规定,郡长或狱吏自接到“人身保护令”之日起,于法定的期限内将在押人提交发出这一命令的法院,并应提出关于逮捕原因的详细报告。当事人申请人身保护状时,法院首先对拘禁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拘禁机关负举证责任。当法院认为被拘禁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有理由时,即发出人身保护状,撤销违法的拘禁命令。当事人不服法院关于申请的裁决可以上诉,但就同一事件只能申诉1次。除拘禁外,当事人认为法院规定的保释金过高时,也可申请人身保护状。 ❷美国宪法规定的保护人身权利的救济制度。美国宪法第1条第9款规定,人身保护状的特权不得停止,除非发生内乱或外患。在公共治安上必须停止时,不在此限。主要适用范围是对公共当局或私人机构的拘禁提出质询。作为定罪后的救济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