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事故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凡被伤害者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而无死亡的伤害事故,皆为重伤事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的骨折)、严重脑震荡等;(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腿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7)脚部受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