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简称“《人造卫星公约》”。1974年5月21日在布鲁塞尔签订。主要内容是: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授权而转播卫星节目信号的行为,以保护卫星节目主持者的版权。《公约》规定通过人造卫星播送的节目信号分为两种:一种是转播信号,即从卫星上先播送到地面信号接受站,再由接受站向用户广播的信号,它受到《公约》的保护;一种是直播信号,即从卫星播出的、地面的用户可以用自己的收音机或电视机直接收听、收看的节目信号,它不受公约的保护。《公约》还规定对于所保护的信号允许某些“合理使用”,如时事新闻的转播、简短摘录的转播、发展中国家为教育及科研目的的转播,均不受《公约》的限制。《公约》的管理机关是边界知识产权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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