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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甘宁边区商标注册暂行办法
释义

陕甘宁边区商标注册暂行办法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商标法规。1949年7月18日颁布。为保障商标牌号专用权,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特规定本区公私各厂店的产品,均须向边区政府工商厅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书须填明:厂名、经理人、企业性质、类别、资本额主要机器设备,每月产量,所需主要原料及来源、行销范围、商标牌号名称及其所代表的商品特点。凡经审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应将其商标图样,先行刊载于商标公报,或指定的报纸满两个月,别无利害关系之异议时,始行注册,发给注册证。商标专用权以呈准注册之图样及其所指定之产品为限。商标专用期限,自呈准注册之日起,有效期间为5年。满期后得呈请续展,每次亦以5年为限。商标所用文字以本国文字为限,不得使用外文字(已使用外国文字者得限期更换)。未经注册之商标,如与已注册之商标重牌,得以已注册之商标为合法。并责令未注册商标重新更换后,再办注册手续。商标专用人发现有伪造其商标时,得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处理。在商标专用期内歇业者,或将营业转让他人时其商标专用权即同时废止或转让,并应缴销原注册证,或另换新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商标注册:(1)属于迷信品与违禁之产品;(2)未取得营业证照者;(3)相同或类似已注册之商标牌号者。凡经注册之商标,应在封装上或产品上注明:“陕甘宁边区工商厅商标注册证×字第××号”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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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4 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