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财政厅金库条例抗日民主政权财政法规之一。1941年1月公布。共15条。规定金库的任务是负责掌管边区财政之现金、出纳及保管事宜。分为总金库(设在边区政府所在地)、分金库(设于分区)、支金库(设于县)三级。金库委托边区银行代理。各级金库主任由边区银行总分支行行长兼任。边区银行对于金库之现金出纳、保管事项,应对财政厅负完全责任。一切岁入岁出之款,概由金库收纳或支出。无论任何机关均不得收款不缴或擅自动用。违者金库应报告同级政府上级金库及边区财政厅予以处分。一切支出非有财政厅长盖章之支付命令,总金库不得付款。下级金库非有上级金库之支票,不得拨款给任何机关。财政厅得随时派员检查金库帐簿单据及库存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