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程序说又称“建国三时期”。中国民主主义革命先驱孙中山曾提出的实施三民主义特别是民权主义的程序。1906年为中国同盟会制定的军政府宣言中作出明确规定。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为军法之治,一切权力归军政府,由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第二时期为约法之治,军政府制定约法与人民共同遵守,由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第三时期为宪法之治,这时制定宪法,解除军政府的权力,由国家机关依宪法分掌国事。1914年7月8日的中华革命党总章中,将此三个时期称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详见〔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