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在我国进行的涉外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和文字。我国通用的语言是普通话,通用的文字是汉字。适用该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1)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这不仅是对我国当事人、无国籍人的要求,也是对人民法院的要求;(2)外国当事人或无国籍人不通晓中文时,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提供翻译,其费用自负;(3)应当在涉外诉讼的全过程中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和文字;(4)人民法院不排斥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外文资料(如外国当事人提供的外文原始证据)或基于条约或互惠,人民法院需要制作和使用外文译本(如请求司法协助的外文译本)。涉外民事诉讼中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是尊重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方便诉讼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