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院制国家代议机关由三院构成共同行使职权的议会制度。20世纪30至40年代的德国议会,由上议院、下议院及经济会议组成。根据1974年南斯拉夫宪法规定,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以及区议会均设3个议院。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由联合劳动院、社会政治院和区院组成;区议会由联合劳动院、社会政治院和地方共同体院组成。联合劳动院既是自治机关,也是经济领域的劳动者的代表机关;社会政治院是在共和国、自治省和区的范围内实现工人阶级权力与实现社会自治相统一的机关;区院是完全的自治代表机关;地方共同体院是地区性的自治代表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