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存或固定有关证据材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据效力的非讼活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关依法进行的与公证事务密切相关的辅助性工作之一。目的在于避免各种证据材料因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而灭失或难以取得,以备将来涉讼时,能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情,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公证实践,公证机关办理保全证据,应掌握以下原则: ❶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在其提起诉讼之前,如果在提起诉讼之后要求证据保全的,则须由人民法院受理。 ❷公证员受理证据保全申请时,应向申请人详细询问所保全的证据材料的来源及其与有关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并加以记录,以确保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与稳定性。 ❸公证员采取收存、固定证据措施时,应根据不同证据的具体特性进行。中国保全证据的方法通常有:提取、封存、验收、询问证人、进行鉴定以及拍照、绘图、录音、录像、塑造模型和制作笔录等。 ❹保全证据应制作保全证明书。证明书的内容应按实际情况记载,主要包括: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姓名、年龄、住址;保全证据的过程;认定的内容或鉴定的结果;勘验的情况以及制作日期;公证处名称、公证员姓名等。 ❺当事人提起诉讼后,要求公证机关将所保全的证据提交受诉人民法院时,公证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