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1947年宪法 |
释义 | 保加利亚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1946年9月保宣布成立人民共和国后即着手起草,1947年12月4日由大国民议会通过。共11章101条。主要内容:保加利亚是实行代议制的人民共和国,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属于国家、合作社组织和私人所有;全民财产是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合作农业受到国家的鼓励和扶持;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对国营的、合作社的和私营的经济加以指导,对重要产品的生产和贸易实行专门管理;国家可通过工矿国有化和限制土地占有等法令对资本主义加以限制和消灭;国民议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部长会议为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管理机关,它向国民议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地方(县、乡)人民会议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法院是独立的司法机关,最高法院是最高的审判机关;总检察长行使最高监督权力;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均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宪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民族、出身、信仰、财产状况,一律享有平等权利,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劳动、休息、受教育、医疗保健等权利;公民有信仰、结社、出版、言论、示威和人身等自由,有申诉、控告和请愿的权利;同时公民也有服兵役、保护公共财产、纳税、发展国民经济等义务;有1/4以上国民议会代表提议,经2/3以上国民议会代表通过,方能对宪法进行修改。1971年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宪法取代了这部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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