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 |
释义 | 马克思写于1859年1月,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它是马克思对自己过去所走过的理论历程的简单回顾和总结。其中对历史唯物主义实质本身下了经典性的定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也第一次得到了最为科学化、规范化的表述。第一,法律问题是促使马克思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因。马克思学的专业本来是法律,但他只是把它排在哲学和历史之次当作辅助学科来研究。为了解决使他“苦恼的疑问”,他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他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应该指出,马克思出身法学世家,在波恩大学读法律系一年级、在柏林大学读法律系二、三年级时,对法学怀有浓厚的兴趣,学习十分勤奋,法律专业各科都取得优异成绩。他还利用课外时间涉足法学的各个领域,对法学的造诣很深。只是在临毕业阶段,他的兴趣和研究方向才转到哲学方面来。其实这是对法学的理论基础更深入的探讨。第二,对经济基础决定法律和其他上层建筑的原理作了经典性的表述。即,“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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