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诉权说与私法诉权说相对应。诉权学说之一。认为,诉权并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而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公法上的请求权。依诉权的本质和内容,又分为抽象诉权说、具体诉权说、本案判决请求权说和司法行为请求权说。抽象诉权说认为,诉权是请求开始诉讼或实施诉讼的权能,与实体权利没有任何关系;具体诉权说认为,诉权是请求法院作出利己裁判的权利,是实现实体权利的手段;本案判决请求权说认为,诉权是当事人为解决民事纠纷而请求法院为本案判决的权利;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认为,诉权是请求司法机关为司法行为的权利。公法诉权说产生于19世纪后期,因各有局限性,均受到一些资产阶级法学家的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