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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证申诉
释义

公证申诉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对公证处拒绝为其办理公证证明或者认为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的事项不当,依法申请纠正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以及拒绝办理和终止办理的公证事项有疑义,可以向公证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结论。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申诉的,可以自行复查,也可以责成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原办证机关复查。原办证机关复查的,不能由原办证公证员复查。经复查,如原公证书正确,或者原撤销公证书、原拒绝办理公证、原终止办理公证的决定正确,应当维持原公证书或者原决定;如原公证书内容正确,但文字表述或者形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原公证书,由原公证处修改后重新制发;不能收回的,可另行制发补充性质的公证书;如原公证书认定事实不准确,或者违背法律、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予以撤销或更正;如原撤销公证书、原拒绝办理公证和终止办理公证的决定不当,则应当予以纠正。复查结论应通知申诉人和有关人员及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结论并应通知原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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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5 13:3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