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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
释义

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

1952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一百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8月13日发布。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民族平等的基本精神,决定下列地区得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 (1)境内汉族人口占绝对多数,但少数民族人口达总人口数量10%以上的省(行署)、市、专区、县、区和乡(村)。(2)少数民族人口不达境内总人口数量10%,但民族关系显著,对行政发生多方影响的省(行署)、市、专区、县、区和乡(村)。(3)两个以上少数民族杂居,但未实行联合自治的地区。(4)民族自治区内汉族居民特别多的地区。(5)其他因特殊情况,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认可,有必要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地区。规定凡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均为一级地方政权,其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除一般适用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省、市、县、区、乡(村)各界人民会议组织通则及省、市、县、区、乡(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外,还应保障本区域内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根据1987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该决定由于情况变化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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