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的涉外仲裁裁决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正当的仲裁程序,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有: ❶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❷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❸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❹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❺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法作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强化中国涉外仲裁的信誉和权威.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